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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失职之诉自我辩护 律师可不再恪守“保密义务”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0年3月16日消息,身为律师,无疑应当为客户保守其秘密;律师与客户的往来信件,即使是司法机关亦不能侵犯,此即所谓客户-律师保密特权(Client-attorney Privilege)原则。但上述特权亦存在例外:当律师本人被其前客户指控为不当执业而面临诉讼风险,有必要援引相关保密材料以行使自我辩护时,便可不再受此原则约束。

纽约法院在1988年的一起判决中,出现了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形。本案的原告Heartbreak 歌舞厅是一家夜总会,聘用律师同被告Toledo餐厅协商地产买卖事宜,但随后该律师在洽谈中出现同时代理被告的嫌疑;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违背诚信义务,但随即又否认律师在审理中有资格援引有关材料为自己辩护,理由是其不得违反保密义务。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律师是否有权在被诉失职案件中,将其与前客户之间受保护的往来联系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并无不当行为?

法庭的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律师纪律守则》(Disciplinary Rule)中第4-101(c)款规定:“律师可以披露必要的保密或秘密信息,用以针对不当行为的指控,从而为其本人、雇员或助手提供辩护。”

其次,法庭认可“当一名前客户起诉其前律师时,则该前律师将被迫陷入这样一种局面,即他必须将之前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为其进行辩护的参审律师,这属于一项常识。”法庭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为被起诉的律师提供公平的机会,来反驳其所面临的失职控诉。

综上所述,一旦律师被起诉失职,则其可以为行使自我辩护之目的,而不再受保密特权的约束。当然这种“不受约束”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律师将其与前客户之间的机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依然是违法的,并不能因此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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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来自:)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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