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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女化学家与前雇主Rohm And Haas反目,遭法庭禁令一波三折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3月13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9月20日宾州初审法院(Superior Court Of Pennsylvania)消息,一名华裔化学家被怀疑使用前雇主商业机密,创办竞争公司,遭到罗门哈斯公司(Rohm And Haas)起诉,法庭遂向这名化学家下达了永久禁令;后经起诉,上诉法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禁令的部分内容不妥,遂以部分维持,部分发回重审的方式处理了此案。

女化学家不满公司待遇离职,发表科研报告被控泄露机密

提出起诉的是华裔女化学家林曼华(音,Manhua Lin,图中),她于1989年至1999年在美国化工业巨头罗门哈斯公司工作,后者以生产高分子聚合材料为主,其中的关键原料又以丙烯酸(methacrylic acid)最为重要,该公司一半以上的产品都需要这种化工原料;因此,有关丙烯酸的制备工艺成为罗门哈斯十分重视的商业机密;林曼华在入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

该公司称,林曼华在1995年获得提拔,成为公司单体技术部门研究烯烃氧化物触媒(catalytic alkane oxidation)的七名资深科学家之一,因而可获取该公司关于制取丙烯酸所需的催化合成物等商业机密;但她仍然感到未受重用,并认为公司方面由于其性别和族裔身份而歧视她,遂向平等就业委员会(EEOC)投诉,在后者的调解下,她于1999年从罗门哈斯离职,作为交换,公司可以给予其一定的离职优待。

按照离职协议,林曼华可以在其科研领域内发表文章,但不能泄露罗门哈斯的商业机密;但该公司提到,林在离职之前,从公司电脑上拷走了上千份机密文件;林在参加2000年3月的美国化学协会(ACS)学术交流时做作的一份报告中,未遵守约定,而在其中包括了罗门哈斯的部分商业机密;该公司的科学家认为,林很可能会在其他会议上泄露更多此类机密。

法庭两度下达禁令,终止与能源部合作项目

据此,罗门哈斯在2001年向法院申请禁令,蒙哥马利县一家法院经审理后,对林曼华发出了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其内容包括:1.林不得继续使用及泄露罗门哈斯所提及的商业机密;2.非经罗门哈斯方面人员进行90天的商业机密审查,林不得发表有关的科技论文及报告。

林对禁令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经过长达五年的漫长诉讼,初审法庭最终在08年对林下达了永久禁令,内容包括:1.林自此不得继续使用及泄露罗门哈斯所提及的商业机密;2.林及其公司将自此不得从事关于丙烯酸及其它涉及罗门哈斯商业机密的研究;3.林需立即停止与能源部(DOE)在丙烯酸上的合作项目;4.林在今后三年之内,非经罗门哈斯方面人员进行90日的审核,不得发表任何论文、报告或申请研究基金。

上诉庭对原判部分肯定,部分予以驳回

林曼华对上述永久禁令提起了上诉,称该禁令已超出了案件事实的范围。上诉庭经调查认定,初审法庭之所以下达永久禁令,是因为林并未遵从法庭提出的举证要求;禁令的第一条和第四条符合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然而,初审法院在下达禁令之时,并未对罗门哈斯提起禁令救济的证据予以审理。禁令的第二条与第三条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扩大了惩罚的范畴,将禁止的对象延伸到了对丙烯酸的研究上,尽管当时距离林曼华离职已近十年。

据此,上诉法庭维持了初审法院所下达禁令的第一条和第四条,而撤销了第二、三条;并将“罗门哈斯是否具有足以支持第二、三条禁令之证据”这一问题,发回重审。

上诉法庭还指出,即使初审法院已下达了禁令,这也并不能成为宣称林曼华已经违约的证据,罗门哈斯若想在今后再行起诉,仍需承担证明林确实挪用了商业机密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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