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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视传媒状告股东反成被告 法院下令抵押3000万美元资产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3年10月22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据纽约初审法院2011年11月3日裁定,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华视传媒(Visionchina Media Inc.)因无法证明其子公司前股东构成欺诈,从而必须偿还其拖欠的收购款项,同意启动华视在美资产抵押程序用于还款,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而富于戏剧性的是,华视传媒此前在纽约状告上述股东实施虚假陈述,骗取该公司出高价收购,要求拒付剩下的6000万美元收购款,不料对方提起反诉,致使华视传媒成为被告,并最终败诉。

 华视传媒在2009年以1.6亿美元收购其前竞争对手、主营地铁移动电视业务的数码媒体集团(DMG),但在并购案达成一年后出现戏剧性变化;华视传媒在2010年底宣布,DMG的前股东提供了虚假财务信息,诱使华视高价收购了DMG,其证据是安永审计报告披露的DMG在2009年前8个月的收入与DMG当时所作陈述不符。

 华视在提交给纽约初审法院的诉状中指出,按照DMG管理层提供的报表,该公司在2009年前8个月的净收入为1.04亿人民币,净利润为-5010万元人民币,但按照审计报告分别为6680万元人民币及-1.8亿元人民币,从而指控DMG明显造假;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6000万美元收购款,并要求对方赔偿超过8000万美元损失。

 但DMG的前股东不甘示弱,提出财务报表所揭示的问题属于违约而非欺诈,华视得知有关情况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现在无权索赔;上述股东随即又对华视提起反诉,称对方违反并购协议,要求法院下令其履行付款义务。

 法庭在2011年11月作出裁定,认为华视所举证据不足以其基于对伪造数据的合理信赖而签署了并购协议,亦即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认可DMG股东关于财报问题属于违约而非欺诈的看法;法庭还指出,华视在接到安永报告后到并购协议生效前这一段时间内,完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要求DMG披露其真实财务情况,或者以卖方陈述不实为由直接终止协议,但华视却没有这样做,所以现在无法再以欺诈为由要求追究对方责任。

 法庭因此下令驳回华视的有关诉讼请求,并支持股东方面要求抵押华视在美资产的动议,并规定抵押资产数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以用于偿还DMG的收购款。

 法佑律师指出,纽约法院的裁决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上市公司在并购中得知对方伪造财务数据,应当及时采取行动摆明立场,而不应等到并购协议生效后再“秋后算帐”。在本案中,华视明知对方造假仍不采取行动,而是想待并购案生效后才提起诉讼,不花一分钱完成并购,不料如意算盘最终落空,尽管卖方的造假行为显而易见,仍然输掉了官司,可谓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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