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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就业遭解聘,“合同约定”PK“法律规定”

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2008年7月,加拿大人Kei Thchang起诉飞世尔实验器材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要求飞世尔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此劳动争议,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飞世尔公司根据双方约定解除与Kei Thchang之间的劳动合同,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没有支持Kei Thchang的请求。

2006年年初,Kei Thchang到上海飞世尔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于2006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始于2006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后,除非有一方在开始延长合同之日前至少2个月提出书面的不续签合同意见,否则聘用合同自动延长,每次延长3年;合同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一年期满后,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不续签合同的意见。根据合同约定,Kei Thchang与飞世尔公司的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2009年年底。但是,2008年5月,飞世尔公司向Kei Thchang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同月30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8年6月,Kei Thchang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飞世尔公司继续履行当初的劳动合同。7月,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裁定飞世尔公司向Kei Thchang支付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工资,但对Kei Thchang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Kei Thchang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这种规定不是排他性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解除聘雇关系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由劳动合同约定。飞世尔公司与Kei Thchang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而飞世尔是按照这一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Kei Thchan对此判决不服,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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