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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跨国公司主管)签证/绿卡申请重现曙光

2011年1月19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 (AAO)核准了一家中国大陆在美分公司的L-1A 申请,而此公司的L-1A延期和重新申请分别在2009年10月,2010年2月和2010年11月三次被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拒绝. 理由均为:公司规模太小,申请人的职位不符合美国移民法对跨国公司主管的定义。该公司于2008年在美国Michigan州注册,在申请延期时仅有五名员 工 ( 三名经理,一名材料工程师和申请人本人,其中材料工程师持H-1B签证,财务经理也持L-1A签证),

由于跨国公司主管 (L-1A)在公司成立满一年后便可申请绿卡而不需劳工证, 通过L-1A申请美国绿卡是职业移民类中最快的方式,在1998年以前,很多跨国公司老板和经理也非常顺利地以此方式取得美国永久居留并最后入籍美国成为 美国公民。但是, 从1999开始,此类签证逐渐被滥用.

2006年2月,国土安全部检查办公室公布了长达34页关于跨国公司主管签证的报 告,该报告详细列举了此类签证被滥用的事实以及各种作假手段。从此,移民局更是以各种理由刁难申请人, 他们在花掉几十万,耗时数年,苦苦支撑后还是被迫放弃,直到身心俱疲,黯然离美. L-1A变成了明存实亡的签证类别。本事务所在大量研究移民法规及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们所办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于2006年3月特别在世界日报发表“跨 国公司主管转绿卡需三思” 一文,给当时众多正处于备受煎熬,进退两难境地跨国公司老板经理们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意见。

AAO 1/19/2011关于L-1A案的决定向申请人和移民律师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 移民局对跨国公司主管的定义已经有了新的解释,移民局将停止苛刻甚至不合逻辑的审批标准,不能再以公司所租办公室的大小,聘用员工多少,来判定申请人是否 在美履行经理的职责.移民局必需考虑初创阶段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不能一味苛求,这样的审理标准,无疑让所有L-1A申请人重见了曙光, L-1A 签证也将真正起到推动美国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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