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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最高法院:个人无权依劳工法351条提起诉讼主张小费所有权

法佑网Legal Reporter Hellen 报道

加州最高法院根据Lu v. Hawaiian Gardens Casino案(下简称Lu案)的决定确定:雇员个人无直接权利依据劳工法351条提起诉讼。

Lu案是关于小费共同资金的案件,原告称作为雇主的赌城非法要求原告将所得小费的15%-20%捐入小费共同资金,而小费共同资金将会分配给各个岗位的雇员。原告称小费共同资金的设置违反了劳工法351条——该条法律规定小费属雇员财产。一审法庭和上诉法庭都认为原告的主张不可行,因为个人无权起诉要求执行该条款。然而,这一认定与加州另一上诉法庭的裁定相矛盾——Grodensky v. Artichoke Joe’s案当中,上诉法庭认为劳工法351条授予了个人起诉的权利。

加州最高法院审议了该议题,解决了对劳工法351条是否授予个人起诉权利的争议。最高法院认为,无论从法条语言表述还是立法史的角度来考虑,都不能得到该条款授予个人起诉权利的结论,因此拒绝了原告的要求。最高法院称,在恰当的情形下,雇员可以起诉雇主非法强占,主张雇主行为侵权,立法机构也可以修订劳工法,授予个人起诉的权利。

最高法院清楚地指出,上述意见仅仅针对“个人是否有权依据劳工法351条提起诉讼”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并未对设置小费共同资金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尽管Lu案对于雇主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雇员无权就设立小费共同资金这一违法行为对雇主提起诉讼。雇员仍可以通过加州不正当竞争法或侵权理论(如非法强占)对雇主提起诉讼。当然,依据劳工法所得到的赔偿和其它途径所得不同,最为明显的一点——雇员依据劳工法提起诉讼可要求律师费用补偿,这是依据不正当竞争法或侵权理论提起诉讼所不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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