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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擅发言被逼学狗叫 起诉外企获判赔礼又赔钱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深圳一家外资企业的三名员工,因在部门会议上发言时间不足5 分钟,竟被经理要求学狗叫。不堪受辱的他们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各5000 元。南山法院一审支持这三名员工的诉求,企业方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于2011年10月19日在深圳中院二审。

小刘、小李和小陶是深圳南山区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平时工作勤勉,被公司评为“品质之星”。在员工大会上,他们作为优秀员工被领导要求上台发言5分钟,但由于不善言辞,他们的发言均未能达到“5 分钟”的要求。部门经理张某见状,当众宣布,只要三人“学狗叫”就算“过关”,如果不学狗叫,就让三人一直站在那里。

三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他们认为张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公司承担,遂将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表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 元。

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时辩称,张某让三人学狗叫虽具有侮辱性质,但并非公司授意或指使,因此不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则在法庭陈述时称,自己并没有让员工学狗叫,即使有也是玩笑。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克劳瑞德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的22 名员工出具《证明》,证明张某曾多次让员工学狗叫的事实,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这一事实本身也并未否认,只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据此,一审法院确认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侵犯三原告人格尊严权的行为,三名员工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公司一方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此案时,公司方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学狗叫”事实的重要证据是该公司22 名离职员工的证言, 这22 人均与该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退一步说,即便经理要求员工学狗叫,也是经理的个人行为,是句玩笑话,与公司并无关联。

三名员工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经理要求员工学狗叫一事,当时部门的20 多名员工全都听见,可以作证。庭后,该律师告诉记者,三名员工均来自偏远农村,对于上台发言很不习惯,本来评上“品质之星”是件高兴的事,还领到了奖品,但最后竟沦落到“学狗叫”,事件发生后,这个部门的20 多名员工都选择了辞职。

由于员工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我们会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编者按: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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