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乒坛老将庄则栋与妻子佐佐木敦子状告网站以有声读物链接形式侵犯《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著作权。2011年7月25日,上海一中院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网站方面停止侵害庄则栋、佐佐木敦子享有的《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由网站的经营方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庄则栋夫妇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5万元。
著名的乒坛老将庄则栋是当年“乒乓外交”的功臣。他与妻子佐佐木敦子根据自己的传奇经历撰写了《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并于1998年7月至2008年7月由红旗出版社出版。
2010年3月,庄则栋夫妇发现VeryCD网站上有链接可以任意下载该书的有声读物,认为网站以此吸引用户浏览其网站并下载资源用以营利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遂提起了诉讼,要求网站停止侵权,撤下《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所有录音制品下载服务,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庄则栋夫妇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发布,但是,隐志公司在经营VeryCD网站时,应当对网络用户及其上传的资源予以特别的注意和谨慎的审查,避免VeryCD网成为用户实施网络侵权的平台。而本案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隐志公司疏于履行作为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由此认定隐志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鉴于庄则栋夫妇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隐志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一中院酌情确定隐志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及调查、取证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开支5000元。
编者点评:
通常来说,网络服务商会利用“避风港原则”会自己抗辩,也即是如果网站不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是侵权的,且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则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不过运用在实际案件中,中国的法官往往会具体裁量不同的服务商需要担负何种程度的事先审查义务,以判断服务商是否有可能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所以“避风港原则”也并非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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