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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告可口可乐称四年喝坏八颗牙 要求包装作警示标识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自称喝了三四年可口可乐腐蚀了七八颗牙齿,东莞市民李先生将可口可乐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可乐的超市告上法庭。除了索赔300多元医疗费外,还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可能腐蚀牙齿的信息。2011年12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在东莞沙田工作,四年前开始喝可口可乐,特别是近两年以来,每天都要喝掉罐装可口可乐少则一罐,多则三罐。2011年6月份,李先生发现牙齿开始变脆,随便用手一掰就掉,于是去医院检查,X光片显示多颗牙齿已经坏损,诊断建议他拔牙、植牙治疗。

李先生认为,他自幼牙齿良好,除近年来较多饮用可口可乐之外,生活饮食习惯几乎没有什么变化,龋齿应当是饮用可口可乐造成的。

2011年6月,李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可口可乐生产商以及销售可口可乐的东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可能腐蚀牙齿的信息、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318.59元。

2011年8月22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先生认为,可口可乐未在包装上标注可能腐蚀牙齿的警示说明,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而可口可乐公司认为,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产品的标识也符合国家规定,李先生关于损害牙齿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

最终,东莞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由李先生承担诉讼费500元。

编者点评:

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可口可乐公司是否对李先生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生产的可口可乐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若有缺陷是否与李先生的身体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李先生主张可口可乐产品的缺陷有两方面:一是可口可乐的碳酸成分腐蚀牙齿,二是外包装没有警示标识。

法院之所以驳回李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一是因为检测表明可口可乐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二是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可口可乐中的碳酸导致了龋齿的产生。而关于外包装的标识问题,法院认为这不属法定的民事责任范围,故在本案的审理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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