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2012年1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驱逐出境、罚金人民币15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
被告人阿迈尔·伊布拉西姆·萨利赫,男,55岁,伊拉克人。
2010年6月,被告人通过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优达贸易有限公司,同山东省德州市鲁冠制动元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购销合同,由鲁冠公司为其生产刹车片。其间,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张某某在该批订单的产品上使用这些商标。
该批产品在报关出口时被黄岛海关查扣。经查,侵权产品共计12640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64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驱逐出境、罚金人民币15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没收。
编者点评:
中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被告理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法院考虑到了自首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决定减轻处罚,没有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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