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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男子超速行驶撞前车致2死2伤 事故后处理得当获轻判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合肥首例外国人交通肇事案于2012年1月10日宣判。案发后立即报警并拦车施救的也门籍男子木尼尔获法律从宽处理,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9岁的木尼尔在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做生意,2011年8月27日从朋友处借来汽车送妻子和孩子回安徽后木尼尔一人驾车返回。当晚21时40分左右,木尼尔沿合肥绕城高速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上行线10km+950m附近,在伸手拿手机时,由于离前面的车辆距离过近,突然撞上前方由余德宝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致两车失控撞上道路右侧隔离护栏,造成桑塔纳车上的余德宝、吴建、陶金、魏强受伤。

吴建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余德宝也于9月4日死亡,魏强和陶金一个重伤一个轻伤。四名死伤者是同事,当时从外地赶回合肥准备参加次日的考试,不想遭遇灾难。

交警部门认定木尼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木尼尔提起公诉,建议量刑3到4年有期徒刑。木尼尔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并拦车施救,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因此得到了法院的从轻判决。

编者点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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