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法佑网2011年10月31日曾报道安徽省宣城市首例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因为当事人系外籍人士并且在起诉中要求按照上海的标准赔偿,此事引起了各方关注(点此查看报道)。
2012年1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撞身亡的韩国人郑某亲属最终获赔人民币692103元。争议最大的死亡赔偿金一项,法院最终按照江苏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江苏为韩国人郑某生前的常住地。
韩国人意外死于安徽 家属要求按上海标准赔偿
2011年5月8日凌晨,何某驾驶出租车操作不当,将前方右侧行走的郑某撞倒并致其当场死亡。5月12日,宣城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5月20日,死者的妻女及父母共同向宣城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肇事者何某、车主董某以及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国元农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1万元。
既非安徽也非上海 法院采江苏标准
宣城市中院一审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在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此案受害人郑某某生前常住地是江苏省苏州市,江苏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安徽城镇居民,故此案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据受害人生前经常居住地——江苏省的赔偿标准计算,据此确定原告方获赔金额应为人民币692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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