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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诉PPTV盗播索赔百万 法院酌情判决仅获赔2.5万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奥特曼再次出手,不过这次的目标不是小怪兽,而是上海聚力公司运营的、有着1.2亿用户的PPTV网络视频平台。原来,PPTV未经许可在网站上播放了科幻电视剧《迪迦奥特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这种行为侵犯权利人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华创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聚力公司赔偿2.5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2012年2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PPTV擅播《迪迦奥特曼》

奥特曼系列儿童科幻电视剧由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推出,至今已有40多年历史。1996年4月,52集连续剧《迪迦奥特曼》制作完成,同年打入中国市场。2006年,迪迦奥特曼形象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第二年,世纪华创公司获得了奥特曼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使用权。

然而,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2011年1月26日,PPTV擅自将电视连续剧《迪迦奥特曼》上传至网站,供网友在线观看,被世纪华创公司发现。6月16日,在两名公证员现场见证下,PPTV在网上播放全集《迪迦奥特曼》、插播商业广告并将该剧推荐至“动漫热播榜”等行为被一一记录在案。6月24日,世纪华创公司向聚力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删除侵权视频,并附上了《迪迦奥特曼》的节目报价单,标明该剧非独家许可使用费为10.4万元,授权期限为2年;同日,聚力公司将PPTV网站上的侵权电视剧全部删除。

权利人提出百万索赔

2011年7月15日,世纪华创公司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迪迦奥特曼》一剧在中国有极高知名度,聚力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赔礼道歉,并提出高达100万的巨额赔偿。

对此,聚力公司辩解说,世纪华创公司未举证证明对《迪迦奥特曼》一剧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其次,《迪迦奥特曼》是剧中人物奥特曼影响大,不能证明电视剧影响力大,且该剧在1996年就已经制作完成,成本较低,缺乏原创性,市场价值、文化价值不高,世纪华创公司提出巨额索赔没有合法依据。

法院酌情判赔2.5万元

在法庭上,世纪华创公司提供了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出具的《著作权授权证明》和注明版权标注的正版光盘封套。法院认为,这表明世纪华创公司已经获得涉案电视剧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鉴于世纪华创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但未能证明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聚力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电视剧《迪迦奥特曼》在中国知名度较高,但受众范围相对较窄,聚力公司侵权恶意明显,向网友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虽属免费,但从投放的商业广告中获得收益等因素,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世纪华创公司以判赔金额过低、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赔偿15万。聚力公司则认为世纪华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且涉案影片为受众范围窄的动画片,自己未获得更多收益,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也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考量因素全面,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点评:

一般来说,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非法获益或权利人损失无法确定,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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