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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告知认罪可导致递解后果,华人认罪后成功翻案避免遣返厄运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3月19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1年1月19日联邦肯塔基州西区初审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W.D. Kentucky)消息,一名华裔商人在美犯下逃税罪名,被判罚款及监外执行刑罚,刑满后因不是公民,面临递解命运;所幸法庭意识到被告的律师并未告知他认罪可导致递解的严重后果,加上考虑到当事人妻儿、财产均在美国的特殊情况,遂以“已判案件存在事实错误”(coram nobis)为由,撤销其当初的认罪协议,使他不必面临遣返厄运。

本案被告林忠(Zhong Lin)为中国公民,妻儿均已入籍。2007年,这对夫妻被控逃税罪名,在律师并未告知认罪将导致递解后果的情况下,林表示认罪,被判1年监外执行,缴纳1万美元特别评估费,6000美元罚款,及向税务局返还14万美元欠税;林缴清了上述费用,并服完了刑期,却得知自己因不是公民,将被遣返;林遂向法庭提交动议,申明特殊缘由,希望撤销之前的认罪协议。

法庭经调查后指出,依照最高法院树立的判例,如果律师未能准确告知犯人一旦认罪,将导致移民法上的严重后果时,法庭有可能准许审后的救济方式。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法庭可以在某些“非同寻常”(extraordinary)的案件中,在缺乏其它可行的救济方式之情况下,采取审后救济,以实现司法正义。

法庭认为,在本案中,林的律师在其认罪前,并未告知他这样做可能导致递解。林与妻子在美国有两个孩子,分别为11岁和9岁;妻儿均为美国公民,林成年之后便住在美国,其事业、亲友也均在美国,在中国反而无亲无故。他所犯的逃税罪虽然严重,但并不是伤害他人的恶性罪行,现在他已经缴清罚款等费用,并服刑完毕,却面临遣返回国,与美国的亲友诀别。以上事实已构成法律上“非同寻常”的情况,如依照原判决实行递解,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因此被告有资格获得救济。

法庭认可了林提出的动议,撤回其认罪协议,并撤销了他的有罪判决和判刑;林因此得以免于递解,成功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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