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09年07月23日 17: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此前颇受关注的耐克与阿迪达斯的郑智代言之争,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诉讼终见分晓。2009年7月,上海一中院一审作出宣判: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与郑智连带赔偿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7月1日,耐克苏州与郑智签订了《足球运动员合同》与《耐克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在自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合同期内,郑智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和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耐克足部用品、服装、配饰和器具。耐克承诺在2003年和2004年分期付给郑智11万和76万元代言费。
合同签订后,郑智在各类比赛中均穿着耐克球鞋。2004年7月25日,郑智代表国家队参加2004中国亚洲杯足球赛小组赛对阵卡塔尔队的比赛时,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只是鞋面上的阿迪达斯商标标识被白色胶布覆盖。2005年3月9日,郑智代表山东鲁能俱乐部参加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时被发现穿着阿迪达斯球鞋。3月18日,郑智向耐克苏州发函要求从即日起中止合同,并在此后开始为阿迪达斯进行宣传。
据知,早在2006年5月10日,耐克苏州就郑智代言阿迪达斯纠纷已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阿迪达斯中国、阿迪达斯苏州及郑智,然而到了2006年12月19日,耐克苏州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朝阳法院申请撤诉,获准许。2007年4月耐克公司再次以阿迪达斯公司利诱郑智促使郑智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参赛并之后与郑智签约构成侵权为由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
被告认为是耐克没有按时付代言费,因此违约在先。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耐克苏州与郑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严格恪守及履行。提出解约之前,郑智在比赛中未按约穿耐克球鞋,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此后,郑智一直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出场,不愿再履行合同,故意毁约的意思表示显而易见。
结合各方面的事实,一中院认定阿迪达斯苏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郑智毁约,从而达到其与郑智签订代言合同的目的。阿迪达斯苏州和郑智的行为,导致耐克苏州丧失了剩余合同期内郑智代言耐克产品所应获得的商业利益,两方应当连带赔偿耐克苏州的损失。由于耐克苏州遭受的利益损失难以量化,酌情确定阿迪达斯苏州和郑智应当赔偿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
编者按:
本案中,郑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郑智认为自己违约是因为耐克没有按时支付代言费,如果证据证明耐克迟延付款且经过催告后仍拒绝支付的话,郑智则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在提出解除合同之前郑智就明显违约,因此法院判定其要承担违约责任。
阿迪达斯公司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耐克的商业利益,其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因为它与耐克公司之间并没有任何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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