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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华人上海起诉继母擅自低价出售房屋,独占房款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19日上午,位于莘庄一处小区,徐汇法院在此执行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被执行的对象人称富贵嫂,执行法官出具了由院长签发的搜查 令,搜查录像显示,被执行人保险箱内搜到大量现金、美元、港币,还有不少首饰和多块名表。而最重要的则是一张银行存折和放在一起的一张借条。面对此情此 景,被执行人富贵嫂显得有点不知所措……

  

丈夫去世继母女失和睦 

2011年331日,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是美籍华人魏女士,当年上海赫赫有名的阔佬魏廷荣的孙女。坐在被告席上的则是原告的继母刘女士,刘女士先后有过两段婚姻,她的第二任丈夫魏先生 就是魏廷荣的小儿子。两人再婚前各自都有一个女儿,再婚后都没有生儿育女。20083月魏先生因病去世,旅居美国的继女与继母渐生嫌隙,最后竟至于上法 院打起了官司。庭审中原告继女通过她的代理人称,父亲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徐家汇天际花园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父亲去世后,被告擅自将该房屋低价出售,独占房款。父亲生前还留下存款、股票等遗产。原告曾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分割遗产,均遭拒绝。现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被告刘女士辩称,丈夫生前未留遗嘱。却留下了债务,为还债,无奈将天际花园房屋出售,所得房款2440000元,除去还债1950000元,余款 450000元可析产后进行分割。原告从未赡养过父亲,而被告则对丈夫尽了主要照顾义务,操办丧事的费用亦由自己承担。理应多分遗产,原告则应少分或不分 遗产。


    房屋交易低价匪夷所思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刘女士在与 案外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款为2440000元。诉讼中魏女士向法院提出对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申请,经法院委托相关房地产估价公司 按照交易的时间点评估,涉案房屋当时的交易单价应为39000/平方米,总价为4499000元。法院又查明,截至案件审理前一年,被告名下有华电 B”股票6000股,存款265547元。


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的 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告在被继承 人死亡后,擅自将房屋转让他人,与案外人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被告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对被继承 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关于债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债务的成立,故法院不予采纳。


2011年 422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遗产补偿款900000元;给付原告存款遗产补偿款66386元;被告名下的华电B”股票6000股按份共有,原告得1500股,被告得4500股。


  规避执行搜查露出马脚

判决生效后,这位“富贵嫂迟迟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魏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面对法院的执行传唤,富贵嫂要么推托忙于做节目,要么声称自己经济拮据,没有履行能力,在规避执行时还真是煞费苦心。


从法院的卷宗中可以看出,富贵嫂在收到民事起诉状的第六天,她就将120万元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了出去,说是归还朋友赵先生的借款。而这位赵先生也 相当配合,就这笔借款在另一家法院还打了场官司,不过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刘女士在执行过程中坚持,说这笔钱是债务关系,已经还给了这个姓赵的朋友。


判决书确定的应当分割的华电B”股票,在法院执行前,居然也已经富贵嫂抛售转移了。执行法官传唤问她这些钱的去向,她说是用掉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限制其出境和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因为经调查,富贵嫂经常会去香港,出手阔绰。然而富贵嫂依然无动于衷。于是,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搜查措施,搜查住所。在现场保险箱内搜到的银行存折和借条表明,这张借条是2011326日形成的,就是那位姓赵的朋友写给富贵嫂的, 借款人署名姓赵,借款金额120万元;而富贵嫂两天后转出的正好是120万元,收款人又正好是那位姓赵的朋友。谁是债权人,谁是借款人,明眼人不难推 断,这笔债务完全是虚构的。


自搜查找到这张存折和借条后,法院依法传唤了那位赵先生,赵先生到法院后怎么也解释不清他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倒是承诺愿意尽快把这笔欠款还出来。日前,涉案的执行款项已经基本到位。
  

【法官说法】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 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 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 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藏、转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富贵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碍执行,法院完全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人更应该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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