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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外国领导话 中国员工遭停职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0/12/27 15:29    来源:法制晚报

   

   因为不听荷兰籍领导的话,鹿女士被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荷兰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合作办公室停职。

  记者获悉,法院判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荷兰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鹿女士称,2001年12月开始,她在单位从事评审工作。工作期间,单位存在不尊重中国员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节假日不给加班费的情形。

  2009年2月26日,单位通知鹿女士暂停工作,回家反省一个月,未经允许不得再进入工作的办公室。

  鹿女士将单位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从中可以看出,是她的“不听话”招致了荷兰籍领导的不满:“暂停的原因是你连续拒绝接受我的决定、过去一段时间以来的消极态度以及你在办公室以外采取的、对抗我的决定的行动。”

  领导还表示:“我清楚地警告你不要采取任何让单位名誉和信任有损、员工和业务有损的行为。否则将转变成立即解雇及其它后果。”

  鹿女士认为其权益受到严重侵犯,2009年3月5日提出解除合同,并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荷兰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1万余元。

  荷兰教育交流协会认为,用工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工作安排,鹿女士是正常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根据。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作办公室是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荷兰教育交流协会在北京共同设立,民事活动后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中,荷兰教育交流协会将鹿女士安排至合作办公室工作,但之后未经授权,以合作办公室名义向鹿女士发出停止工作的通知,因合作办公室不是独立法人主体,无权单方停止员工工作,其行为侵害了鹿女士的劳动权利,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编者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涉及的有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因此鹿女士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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