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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海口街头绊倒摔伤索赔80万海口龙华法院开庭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091228日晚,马大卫和妻子肖女士外出散步,行至海口市民生西路与牡丹路交叉口的人行道西侧时,马大卫突然被路面上高出10多厘米的 铁钩绊倒,重重地摔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马大卫右手臂关节处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受伤流血。马大卫的下巴也缝了7针。

在向海口市园林管理局等部门协商理赔未果后,马大卫选择走司法途径。20118月,马大卫将海口市园林局、海口市市政市 容委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随后被告方又将涉案公司海南昌×集团追加为被告。马大卫向被告方主张各项赔偿共达80多万元。海口龙华区法院昨日公开审理了此 案。

现年52岁的David Lee Machemer(中文名:马大卫经过2年多的康复理疗,现在仍无法正常伸直胳膊,他还有7根用于固定手臂的钛板固定物未取出。

马大卫长期和妻子(美籍华人)肖某住在上海,两人都在建筑设计行业工作。马大卫年薪约80万元,其妻子收入比大卫略高。

20119月,龙华区法院通知马大卫,该院在受理此宗物件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因海南昌×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追加该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01258号,三被告均称自己无责任。

海口市园林局当庭辩称:其并非铁钩所在路段的施工方和管理人,即非适格赔偿义务人。承包该段绿化工程的昌×公司为防台风拉钢丝固定树木,所以设埋了膨 胀螺丝铁钩,该公司至今没有办理移交手续,仍自行负责管理和养护。园林局不应承担马大卫的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海口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称:其不是道路建设者和管理者,也不是铁钩的设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昌×集团认为,其对涉案地点的相关项目属于垫资建设,实际属政府管理。其不需要承担对马大卫受伤的相关赔偿责任。

   马大卫的代理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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