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一位华裔女白领起诉航空巨头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称后者纵容性骚扰并将她不当解雇,但法庭认为对她实施性骚扰的人并非洛克希德﹒马丁的雇员,而且公司解雇她具有正当理由,遂认定起诉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讼。
本案原告艾米丽﹒张(音,Emily Zhang)是一位高学历的女白领,在洛克希德﹒马丁工作期间,遭遇一名女同事唐娜﹒邓(音,Donna Deng)的性骚扰,邓后来对她道了歉,但张深感屈辱,仍将此事向公司反映,但未料不久后她所在的项目组因预算削减,将她裁员。张因此向马里兰州联邦法庭起诉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及数名上级,要求赔偿。
但法庭审查本案后指出,首先,对原告实施性骚扰的唐娜﹒邓实际上并非洛克希德﹒马丁的员工,而是博思艾伦咨询公司(Booz Allen Hamilton)的雇员,后者因与美国总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的FAME项目而与原告的公司合作,所以洛克希德﹒马丁对于邓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公司方面出示的人事资料,证明对原告的解雇决定是因为FAME项目预算削减,而原告的绩效评价与同部门的另一名同事Trun Tran相比更低,因此被列入裁员名单,这足以表明公司对原告的解雇具有正当理由,而非是出于报复。
再次,原告起诉其前上级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根据劳工法规,上级只有在参与做出了解雇决定的情况下,才能被起诉;但原告无法证明涉案的上司参与做出了解雇她的决定。综上所述,法官宣布驳回原告起诉。
法佑杨律师指出,其实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官对于原告确实遭到了性骚扰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她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错就错在原告根本未请律师,而是选择自任律师(pro se),但在性骚扰这类复杂案件中,有无律师代理,胜算差别很大,像这位张小姐的案子,如果请一位有经验的律师起诉,后果会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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